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9〕6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4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某预订**酒店4楼的666KTV包厢,后又联系罗某某到包厢内为吸毒人员打碟助兴,被告人陈某某在该包厢内容留吸毒人员杨某甲、林某某、郑某甲、李某某、卓某某、傅某某、郑某乙、梁某某、杨某乙、张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含氯胺酮(咖啡因、地西泮等)成分的液体(俗称“神仙水”)。次日凌晨,莆田市公安城厢分局民警在**酒店4楼的666KTV包厢查获上述吸毒人员。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办证大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扣吸管一支;2.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的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振武
检察官助理:蔡纪翔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三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