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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住湖南省桂阳县**乡**村**组,2020年4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资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4月29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租的郴州市**区**栋**房容留未成年人欧某某(男,16岁)吸食了毒品K粉。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指定管辖的函、指定管辖决定书、呈请指定管辖报告书、指定管辖回复函、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毛发样本毒品检测记录表、毛发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结论告知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及尿检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欧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坤全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贰册及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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