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2********,汉族,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3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因多次传唤不到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巢某某、夏某某、李某某在其位于益阳市赫山区**公司家属区三栋二单元502室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8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容留李某某、夏某某在其位于益阳市赫山区**公司家属区三栋二单元502室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巢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雅静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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