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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永检刑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永兴县**镇**村**组**号,住所地永兴县**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永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的一天、9月中旬的一天、10月3日晚上、10月4日早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永兴县城北安置区**栋**单元**楼一门面内,四次容留巫某某共同吸食麻古和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永兴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照片、户籍资料、抓获经过;2.证人巫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珺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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