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住**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16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0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宜章县**镇**村自己家中容留妇女肖某某、永某某卖淫。陈某某按每次5元至10元的标准抽取费用,其中肖某某卖淫2次,永某某卖淫3次。陈某某在只收取到25元费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肖某某、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对现场的勘验笔录;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肖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军强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宜章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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