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28311979********,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楼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安仁县**镇**栋**单元**室。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安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了一个昵称为“忧伤的路人”的人购买了毒品冰毒,随后,在安仁县**镇芙蓉新城2栋2单元401室的陈某某家卧室里,陈某某拿出自制的吸毒工具,伙同周济传采取烫吸的方式,将冰毒吸食完毕。经对陈某某、周济传新鲜尿液进行检测,尿检结果都呈阳性。
2、2020年6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曾显华、陈志君在陈某某家里吸食冰毒。经对曾显华、陈志君、陈某某新鲜尿液进行检测,尿检结果都呈阳性。
3、2020年6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廖志飞、李志锋在陈某某家里一起吸食冰毒,经对廖志飞、李志锋、陈某某新鲜尿液进行检测,尿检结果都呈阳性。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3)被告人陈某某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样检测报告,(4)本案涉案的相关吸毒人员尿检报告、吸毒成瘾认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周济传、陈志君、廖志飞、曾显华、李志锋、刘广、陈九塘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俊生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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