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二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四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0********,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某某乐坪街道办事处长春**组,现住娄底市娄某某**房**栋**单元**室。曾因吸毒,2011年至2015年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多次决定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1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娄底市娄某某**房**栋**单元**室的廉租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房内容留谢某某、郭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房内容留谢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9月1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房内容留郭某某、沈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2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房内容留谢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5.202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房内两次容留谢某某、沈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6.202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房内容留王某某、谢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7.202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房内容留王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缴获了吸毒工具。经尿液检测,陈某某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郭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且具有坦白情节,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颖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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