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16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本市**办事处**路**号的住所内先后容留程某某(男,34岁)吸食毒品五次,每次都由程某某带来毒品(冰毒和麻果)供二人共同吸食。
2019年7月11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男,33岁)驾车带万某某(男,30岁)来到被告人陈某某的住所,由被告人陈某某提供毒品(冰毒和麻果)和吸毒工具,三人共同吸食。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广水市公安局毒品检验报告、毒品尿液检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吸毒嫌疑人员尿液抽样取证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五个月拘役至七个月有期徒刑期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焕环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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