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栋**,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居住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栋**房,吸毒人员程某某(因贩毒另案处理)于2020年5月16日后,一直寄居在被告人陈某某的家中。被告人陈某某于6月8日、6月10日、6月11日、6月12日多次容留吸毒人员程某某在其家里吸食毒品,其中两次一起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租赁合同,检测报告,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淑君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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