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2********,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小区**栋**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9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吸毒,于2020年8月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2020年9月29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多次容留李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在其租住的淮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吸食冰毒,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容留李某某和周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一次;
2.2020年7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容留李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一次;
3.在上次之后的一、两天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4.2020年8月6日下午两点钟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容留李某某、赵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一次,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陈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婕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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