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Z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村**号,现暂住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大酒楼**房。2020年5月4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同年3月中旬的一天、同年4月18日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在其租住的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大酒楼**房里面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塑料水瓶、锡箔纸;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证情况、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光旭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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