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景德镇市浮梁县**乡**村**组**号。2014年5月因赌博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19年1月因滋事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陶瓷科技园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江西省浮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浮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1日下午15点多,被告人陈某甲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朱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以下均称冰毒)。
2.2020年7月23日傍晚18点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朱某某吸食了冰毒。
3.2020年7月24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朱某某吸食了冰毒。
4.2020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朱某某吸食了冰毒。
5.2020年7月31日中午1点多,被告人陈某甲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朱某某吸食了冰毒。
2020年8月4日下午16时左右,公安干警在景德镇市**乡**村**组**号将陈某甲抓获。经现场取快速测定尿检板(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进行检验,陈某甲、朱某某检测结果呈阳性。2020年11月14日,陈某甲举报并协助公安干警当场抓获正在容留谢某某等三人吸食冰毒的程某某(已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指认照片、扣押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照片、朱某某、谢某某等人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甲通话记录、情况说明、户籍材料、程某某逮捕证等;
2.证人朱某某、陈某乙、谢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五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小邦
检察官助理:余卫爱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982****、1338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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