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74********,汉族,小学,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普宁市**镇**村**号,2017年5月8日因犯非持有毒品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20年9月19日21时左右、2020年9月27日21时左右、2020年10月4日12时左右、2020年10月10日20时左右,在普宁市**街道**村**楼**街**栋**楼其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庄某某(行政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四次。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后自动交代其多次容留庄某某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资料、提取笔录、扣押清单;3.证人庄某某、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丽的供述;5.视听资料见随案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提供场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某某
检察官助理 卢某某
2021年1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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