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0时许,陈某某因毒瘾发作就通过微信联系了微信昵称为“机会”的毒品卖家,并通过微信给“机会”转账1100元人民币购买2克冰毒和2颗麻果。卖家“机会”将毒品藏匿在湛江市霞山区机场路口红绿灯处并将藏匿地告知陈某某,陈某某得知藏匿地点后,便联系到吸毒人员黄某某前往该处拿取毒品。22时许,黄某某取到毒品后将毒品送至湛江市赤坎区百姓村百姓路31号六楼陈某某出租屋,陈某某又联系吸毒人员余某某来到出租屋。陈某某、余某某、黄某某在该处吸食起毒品冰毒和麻果,期间彭某某、杨某某先后亦来到该处与陈某某、余某某、黄某某一起吸食毒品。2019年12月31日12时多,民警在该出租屋内抓获陈某某等人,并当场扣押到2小包红色丸状毒品疑似物(净重0.48克)及冰壶、锡纸等吸毒工具。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红色丸状毒品疑似物检验结果为冰毒(成分: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可证实案件的合法来源以及被告人归案情况;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鉴定结论报告书、尿液检测报告、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可证实有容留吸毒事实的发生;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与上述事实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秋德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特殊监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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