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本区大龙街新水坑村大巷街十七巷4号404房的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叶某甲、邹某某、叶某乙等人吸食毒品。
同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大龙街新水坑村大巷街十七巷4号404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606房内抓获吸毒人员叶某甲、邹某某、叶某乙(均被处以行政处罚),并缴获吸毒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谢敏仪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自制吸毒冰壶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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