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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40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号。2020年8月13日因吸食毒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赖健军,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郑某某、彭某某在其居住佛山市南海区**镇**小区**栋**房内使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冰毒。2020年8月12日,陈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自制吸毒工具等物证;2.户籍材料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覃臻                                               检察官助理: 庾瀚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自制吸毒工具等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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