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40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2020年8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赖健军,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郑某某、彭某某在其居住佛山市南海区**镇**小区**栋**房内使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冰毒。2020年8月12日,陈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自制吸毒工具等物证;2.户籍材料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覃臻 检察官助理: 庾瀚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自制吸毒工具等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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