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外号“二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隆某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某市**街道**村**组**号,现住隆某市**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4日因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被隆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 2019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隆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隆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隆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某市看守所。
本案由隆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刘某某系吸毒人员,仍多次容留刘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由被告人陈某某提供200元毒资,刘某某负责购买冰毒,二人在陈某某位于隆某市**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家中卧室内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2019年6月份的一天,由刘某某提供毒品冰毒,二人在被告人陈某某位于隆某市**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家中卧室内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由刘某某提供毒品冰毒,二人在陈某某位于隆某市**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家中卧室内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2019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7、8点钟,由陈某某提供200元毒资,刘某某负责购买毒品冰毒,二人在陈某某位于隆某市**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家中卧室内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2019年11月2日20时许,由陈某某提供100元毒资,刘某某负责购买毒品冰毒,二人在陈某某位于隆某市**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家中卧室内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五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隆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志彬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隆某市看守所;
2、起诉书一式8份;换押证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起诉意见书》各1份。
3、全案卷宗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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