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8********,四川省蓬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蓬溪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由蓬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张某某在其家中卧室内吸食毒品。

2、2020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张某某、李某某在其家中卧室内吸食毒品。

3、2020年4月27日、5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两次容留黄某某在其家中卧室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佘斌州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