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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1〕Z4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荣县人,户籍地:四川省荣县******组,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单元****号。2020年9月1日因容留他人吸毒和吸食毒品被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同月12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2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1年1月7日被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荣县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同年12月16日,吸毒人员晏某某(已被行政处罚)、曾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老公回到陈某某出租屋。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回到出租屋,在家中卧室与晏某某、曾某某采用火烤烫吸方式先后轮流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然后,晏某某、曾某某离开被告人陈某某家。同月18日,经对陈某某、晏某某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挡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合格文件、租房协议等书证;

2.证人晏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后,在两年内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霞

                                               2021年3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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