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二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2011年4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简阳市杨家镇新庙子村10组81号的家中二楼房间里四次容留并伙同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20年8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家中被挡获。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照片;证人张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 研
检察官助理 容 易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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