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彭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8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住彭山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彭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住的眉山市彭山区**小区**栋**单元**号房屋内容留李某某、谢某某、潘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后上述等人被公安机关挡获,经对陈某某、李某某、谢某某、潘某某尿液分别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20年2月12日至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租住的**小区**栋**单元**号房屋内容留牟某某、王某某(未成年人)、常某某(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冰毒。后公安机关对挡获的牟某某、王某某、常某某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李某某、谢某某、潘某某、牟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彰东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1818009****)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