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69********,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路**组自建房1楼。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2年刑满释放;2001年、2003年两次因吸毒被劳教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0日被原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2009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魏某某在其位于宜宾市翠屏区**路**组自建房1楼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魏某某在其位于宜宾市翠屏区**路**组自建房1楼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敏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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