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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大道******单元****号。2020年1月10日被大邑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大邑县**镇**小区**街**号**号旁巷子内右边第一间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牟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1月9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在大邑县**镇**小区**街**号**号旁巷子内右边第一间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1月9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其位于在大邑县**镇**小区**街**号**号旁巷子内右边第一间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喻某某、彭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1月9日,大邑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挡获,并在其位于在大邑县**镇**小区**街**号**号旁巷子内右边第一间租住房内查获吸毒工具怡宝矿泉水瓶(含有透明液体)一个。经鉴定:从该透明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源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扣押物品详见卷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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