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铝业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路**号**室,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吸食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于2020年8月19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家中,容留马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郎某某三人使用“冰壶”共同吸食冰毒。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嘉峪关市某某小区门前被嘉峪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张某某、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志龙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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