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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84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吸毒人员麦某某(另案处理)相约被告人陈某某、吸毒人员罗某甲、罗某乙、林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均另作处理)一起吸食毒品K粉,陈某某将上述人员带至其租赁的佛山市南海区**路**座**房,后李某某将一包毒品K粉留在房间后离开,当晚陈某某、罗某甲、罗某乙、麦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等人一起吸食该包毒品K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0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颖

检察官助理:李  娟

2020年8月13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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