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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仁检刑诉〔2020〕Z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树”,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英德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仁化县**街道**村**组。

被告人陈某某因吸毒于2017年9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3月26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3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9年9月6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本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住的仁化县“**客栈”**房容留了胡某某、叶某某、汤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 证人张某某、何某某、胡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仁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立红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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