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筠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筠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吸毒人员周某某、袁某某相约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陈某某、周某某共同出资,由周某某联系购买到甲基苯丙胺。周某某又邀约吸毒人员张某某共同吸食。因陈某某寄住在其叔叔家中,陈某某遂将周某某、袁某某、张某某带至该处,四人在陈某某寄住的卧室内以“吹壶壶”的方式轮流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河北省高碑店市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燕
检察官助理:严增权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6页,散件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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