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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街道**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谭某某、刘某某、颜某某、陈某甲等人都是朋友关系。因陈某甲家为女儿举办升学宴,2020年8月1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谭某某、刘某某、颜某某等人见面后在一起商量吸毒,由颜某某负责联系购买了500元钱毒品冰毒。被告人陈某某带谭某某,刘某某、颜某某、"萝卜老"等人到位于茶陵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自己家中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样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颜某某、刘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指认、辨认笔录;6.微信信息提取笔录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过程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茶陵县**街道**组的自己家中一楼楼梯间下,容留颜某某、刘某某、谭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陈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光

检察官助理:魏颖之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内卷1卷,光盘3张。

3.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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