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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8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小区**栋**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住的肇庆市高新区**城**栋**房内多次容留钟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其中,2019年10月21日下午、2019年10月22日上午、2019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容留钟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先后容留钟某某、胡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锡纸卷、打火机、插有吸管的饮料瓶等物证;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证人钟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亦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芳

检察官助理:张丽君       

   2020年6月4日 

附:

1.全案证据材料叁册、散件壹拾叁页,光盘肆张随案移送。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换押证壹份。

3.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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