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7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吴川市**镇**村的家里三楼一间房间内容留其朋友林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19年7月28日,陈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吴川市**镇**村的家里三楼一间房间内容留其朋友林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吴川市**镇**村的家里三楼一间房间内容留其朋友林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2019年12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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