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绍某某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2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居民,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幢**室。因犯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04年6月8日被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9日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8年5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3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绍兴市上虞区某某街道某某新村某幢某室自己家中,容留钟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2月1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在绍兴市上虞区某某街道某某新村某某幢某室自己家中,容留汪某某、竺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3月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自己家中,容留陈某丙林某某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陈某甲因吸毒于2019年3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交代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1日,陈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林、钟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某某,可以从轻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陈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银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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