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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运输毒品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锡林浩特市**号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2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22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在其租住的**楼**号楼**室容留乌某甲、乌某乙、王某某、贺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2、被告人陈某某让李某某(已判刑)将其存放在李某某家中498.55克含氯胺酮的毒品(K粉)邮寄给其本人。2015年6月27日李某某指使其妻子郭某某通过圆通快递投递至内蒙古锡林浩特市。该包裹在圆通快递公司被成都市双流县警方缴获。

3、被告人陈某某在2015年4月的一天将1498.55克含氯胺酮的毒品(K粉)存放在李某某家中,让其保管。其中1000克K粉被双流县警方在李某某家中查获,498.55克K粉在邮寄中被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壶一个;

2.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归案情况说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川0116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成都市双流区圆通速递详情单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郭某某、李某甲、贺某某、王某某、乌某甲、乌某乙、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2015】11819号鉴定报告、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2015】10928号鉴定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8张、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运输毒品,且非法持有、运输毒品的数量较大;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三百四十八条、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利悍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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