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梁某某、邓某某从事卖淫活动,仍将自己位于长沙县**街道**区**栋**号东3门2楼的房间租给梁某某、邓某某。2020年7月29日,梁某某与嫖客周某某、邓某某与嫖客王某某在该租住房内正在进行性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2020年7月30日,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后,其主动到长沙县公安局泉塘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佳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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