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76********,汉族,小学文化,足浴店业主,住无锡市梁溪区**村**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路**号**幢**室。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租用本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孙家村2号西侧一房屋经营无名足疗店,容留林某某、赵某甲等人采用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向嫖客卖淫。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9日晚,林某某在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本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孙家村2号西侧无名足疗店,采用发生性关系的方式,以150元的价格向嫖客胡某某卖淫一次。
2.2020年7月9日晚,林某某在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本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孙家村2号西侧无名足疗店,采用发生性关系的方式,以150元的价格向嫖客赵某乙卖淫一次。
3.2020年7月9日晚,林某某在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本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孙家村2号西侧无名足疗店,采用发生性关系的方式,以200元的价格向嫖客王某某卖淫一次。
4.2020年7月7日晚,赵某甲在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本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孙家村2号西侧无名足疗店,采用发生性关系的方式,以200元的价格向嫖客陈某甲卖淫一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书证;
2.证人林某某、赵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茹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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