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务农,现住山东省单县**镇**庄**村**庄**村**号。于2020年9月8日被监视居住,9月2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22日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经营的“富达足疗城”门市,多次容留、介绍失足妇女翁某某、李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非法牟利。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介绍两名失足妇女翁某某、李某某向他人提供性服务20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微信及支付宝收款码等;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和王**等人证言;3.辨认笔录:陈某某对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辨认;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堂军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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