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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1月17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经营的烨*宾馆容留、介绍吴某某、田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夏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成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吴某某、田某某等证言;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烨*宾馆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陈某某系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燕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649页,光盘2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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