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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9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9年11月2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7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容留柴某某、左某、师某某、方某某在新郑市龙湖镇富田兴隆湾55号楼2004室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还多次将左某等四人介绍给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赵某、彭某某、师某某、左某、柴某某、刘某某、俞某、周某某、方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4、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5、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春莉

2020年3月24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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