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从2019年1月下旬开始容留卖淫女武某某、秋某某、黄某某、范某某等在其位于阳西县**镇***的茅屋进行卖淫,每次获取20元的房费。2019年2月14日16时许,陈某甲介绍、容留陈某乙、黄某某、卢某某到其位于阳西**镇***的茅屋内与武某某、秋某某、黄某某、范某某的进行性交易时,陈某乙、黄某某、卢某某、武某某、秋某某、黄某某、范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曾艺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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