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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碍公务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河南安阳人,现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镇**村**号**(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乡**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周敏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新时代KTV内酒后滋事,与新时代KTV工作人员戴某某、张某甲等人发生争执。民警蔡某某、辅警张某乙、赵某某处警到现场后,欲将被告人陈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某某拒不配合,用脚踹蔡某某、张某乙和赵某某,并将警车后门一侧玻璃踹碎。因被告人陈某某处于醉酒状态,处警民警遂将其送至常州市金坛区薛埠卫生院醒酒,被告人陈某某拒不下车并将警车后门另一侧玻璃踹碎,在急诊室内,被告人陈某某用脚踢赵某某。经鉴定,蔡某某、张某乙、赵某某所受之伤均未构成轻微伤,被损坏的警车后门玻璃合计价值人民币168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蔡某某、张某乙、赵某某赔礼道歉,获得谅解,并积极赔偿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薛埠派出所警车玻璃维修费用。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薛埠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张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妨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海燕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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