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住河南省邓州市**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 月29号,刘某甲(已起诉)、付某甲(已起诉)在未办理土地及准建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河南省邓州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邓州市**高中东隔墙)违法建造房屋,被告人陈某甲给该工地平地基、供沙子;2017年7月份开始,邓州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张某甲带领徐某甲、刘某乙、杜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多次到现场制止刘某甲违法建房,刘某甲、付某乙(已起诉)、付某甲多次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时,陈某甲均在现场。
2017年7月份的一天,刘某甲在邓州市**高中东隔墙的违章建筑盖到2层时,邓州市城管综合执法队再次到现场制止,依法拆除模版,执法行为引起了刘某甲的仇视,刘某甲随即安排付某乙、陈某甲分别驾驶豫R7****黑色**越野车、豫RZ****黑色**越野车,通过交叉跟踪的方式,跟踪执法人员的车辆,以及执法人员张某甲的豫R8****牌私家车,以此恐吓、威胁执法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张某甲、徐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刘某甲、付某乙、付某甲的供述;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刘某甲、付某乙、付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以上无正文)
检察员:王一村
齐晓燕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监视居住于邓州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车辆豫RZ****黑色**越野车扣押于邓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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