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房产经纪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天门县**村**组**号,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被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1时16分,奉新县公安局上富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在位于奉新县**镇**村联盟小学对面陆松青家中,被告人陈某某因喝醉酒发酒疯需要帮助。奉新县公安局上富派出所接警后,民警赵某某和辅警余某某即赶到现场处置,在向被告人陈某某表明身份系上富派出所民警,并询问陈某某喝了多少酒时,因被告人陈某某之前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对警察有抵触情绪,被告人陈某某遂冲上前对着民警赵某某胸前踹了一脚。之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家人拉进房间,因不服民警的管束,便想再去打派出所民警。于是被告人陈某某冲出房间并用拳头打了民警赵某某头部和肩膀。最后民警将陈某某制服并带至上富派出所醒酒。经奉新县民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赵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辉
检察官助理:赖敏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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