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的婆婆张某甲与邻居张某乙因两家宅基地之间的过道使用权问题发生争执,遂与张某乙发生撕扯,后张某乙以有人打架为由打电话报警。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大派出所民警梁某某开着警车带领辅警程某某到达现场执行公务中,被告人陈某某态度恶劣,拒不配合工作,民警梁某某遂口头传唤被告人陈某某到东大派出所接受调查,但被告人陈某某拒绝上警车去东大派出所。民警梁某某及辅警程某某强制将被告人陈某某带离现场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斜躺在警车后排座椅下,用脚在民警梁某某的腿部、胸部乱蹬,并用身体压着民警梁某某的左腿,直到增援的民警赶到后才松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使用暴力妨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宏安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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