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流体系统有限公司员工,暂住苏州工业园区**新村**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关县**镇**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9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号为苏E0****的小型轿车搭载乘客,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街路口时,拒不配合苏州市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的检查,驾车强行撞开2辆执法车辆后逆向行驶逃离现场,并造成车辆损失。
经鉴定,执法车辆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2060元。
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赔偿车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
2.书证:行政执法证、人口信息资料等;
3.证人朱某某、江某某、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超男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方式1599579****)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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