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6********,汉族,初中,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路**号(祁东县**镇**路),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5月1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9时许,祁东县交通局综合执法大队接报警:祁东县莲花西路彭厨饭店旁有车辆涉嫌非法营运,交通局执法工作人员谭某某、周某某等人着制服赶到现场后,被告人陈某某当时未在其车牌号为湘******的车上,执法人员遂决定将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暂扣,后祁东县公安局交通局执法工作人员谭某某、周某某等人叫来拖车,准备拖走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运营的车辆时,被告人陈某某拒不配合执法,交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制止时,被告人陈某某持钢管将祁东县交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谭某某、周某某打伤。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周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龙某某、李某乙、谭某某、周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物证笔录;6.视听资料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仁华
检察官助理:陈滔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伍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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