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21958********,汉族,文盲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晚7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小区D*栋*单元***室抓捕涉嫌贩卖毒品的嫌疑人朱某甲时,被告人陈某某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将朱某甲带回派出所,威胁、辱骂在场执法人员,并拉扯民警李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右手小臂抓伤。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事情经过、人民警察证、伤口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执法视频及照片;3.证人胡某某、杨某某、钱某某、叶某某、朱某乙、朱某甲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霞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3.光盘6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使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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