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6时某某,被告人陈某甲在淳安县文昌镇**村**码头附近水域钓鱼时被淳安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淳安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要求陈某甲配合调查,陈某甲以推搡、扭手等方式阻碍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正常执法,并将工作人员余某某推倒在地,致余某某右锁骨肩峰端骨挫伤、右三角肌肌肉损伤。经浙江省淳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伤情已达轻微伤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原始伤情记录表、鉴定意见;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陈某乙、王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
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出警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晓亮
2020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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