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3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其女儿古某某与他人发生打架调解一事不满,在香河县公安局新开街派出所门口对他人进行殴打,新开街道派出所副所长张某某及警务辅助人员冯某某、王某某在处理警情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并将警务辅助人员冯某某打伤。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伤情照片;5.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爱丽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