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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1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2198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栋**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2时13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粤FA****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同事余某某,在惠城区三环南路**家居**区旁路段与粤L1****号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周某某、乘客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某和余某某均未下车解决,周某某、龙某某报警处理。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将被告人陈某某送至惠州市华康医院进行抽血检查,警车行至华康医院路口时,被告人陈某某不配合交警人员的工作,并在警车内用脚踢踹民警张某某,辅警苏某某见状边制止边呼叫增援,随后马庄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控制住被告人陈某某。经惠州市惠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苏某某身体未见明显损伤。经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93㎎/100ml。2020年4月25日,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对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2020年7月27日,惠州市公安局对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源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卷,光碟1张。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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