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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县,捕前住晋中市榆次区***村。2010年1月, 因抢劫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6月,因盗窃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前罪有期徒刑两年,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2015年11月27日,因抢劫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时许,郭家堡派出所接到晋中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传奇酒吧门口有人被打。后派出所民警暴某某、王某某等民警身着制式警服、驾驶制式警用车辆赶到报警地点。在处理该警情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拒不听从派出所民警的劝阻、安排,害怕打人者逃走,便从马路边人行道附近捡起一块地砖冲向传奇酒吧内保人员,欲使用地砖殴打与其发生争执的酒吧内保人员,民警王某某见状上前阻止,被陈某某使用地砖打击头部,致使王某某头部受伤。经晋中市榆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头皮创,均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频资料、鉴定结论,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窦卫青

检察官助理:张婧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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