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1时许,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巡逻警察大队民警余某某与同事在内江市东兴区兰桂大道龙湾半岛“三样菜”餐馆外处置一起民事纠纷时,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旁不听警察劝解,公然辱骂警察,并采取用手指连戳余某某左脸和用手击打余某某下体的方式阻碍执法,后被警察强制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3.证人阳某某、吴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勘笔录、图、照片,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翼擎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
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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